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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学会章程
点击次数:4328次2006-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分别为:Jiangsu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JSACM)、Jiangsu Associ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Traditional and  Western  Medicine(JSAIM)、Jiangsu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JSAAM)。本会是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担当政府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营造健康和谐的学术氛围。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学会工作全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江苏 “两个率先”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科教兴省战略,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事业发展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实践相结合。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坚持依法办会,不断深化改革,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事业的振兴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分别接受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和中国针灸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单位为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第五条  学会办事机构:根据学会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卫生厅2001年9月作出的决定意见,将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和《江苏中医药》编辑部的内设机构合并,作为一个厅直单位加以建设的精神,结合办事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综合办公室、学术管理部、编辑出版部,负责处理学会及杂志的日常事务。
学会办事机构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82号,邮政编码210029。
第六条  本会会徽图案沿用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会徽图案,上下标识字样分别为“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中文、英文名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交流,传播最新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和读物、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员紧跟医学科学发展的步伐,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大力普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临床医师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新进展、新技能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加强和发展同国外中医药、传统医药、针灸医学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设立并开展“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江苏省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表彰、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人员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等五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获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具有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四、外籍会员
具有外国国籍,从事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符合会员条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资助本会活动者。
五、名誉会员
著名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专家和知名人士,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或对我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对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交流和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证明,由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统一发证,并分别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外籍会员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4) 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5)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6) 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减免会务费或培训费10%。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 按期交纳会费。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身享有资深会员的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会讯》、江苏中医药信息等资料。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以及参与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江苏省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等。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
(2) 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四、外籍会员
1.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 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会务费减免10%;
(3) 优先获得与本会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培训班等;
(4) 受邀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名誉职位。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 加强与本会联系,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4) 支持本会工作,热心资助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加入本会成为会员的同时,即具备中华中医药学会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或中国针灸学会会员的入会资格,鉴于会员的双重身份,省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本会印制,国家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或中国针灸学会印制,或委托本会分别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会员证书或聘书有效期满则自动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地方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工作;促进各市学会组织的建立、健全及发展,加强同地方学会的有机联系与互动合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在宁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秘书长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任命。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中推荐聘任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推荐担任一届名誉会长,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省直辖市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非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国(省)内外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审查同意,到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6年10月18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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