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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章程》、《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江苏省针灸学会章程》的说明
点击次数:4844次2006-10-26
黄 亚 博
(2006年10月18日)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委托,就学会章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章程》、《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江苏省针灸学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是2001年12月22日经各学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的。5年来,遵照《会章》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学会的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提高。该《会章》对于指导学会和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规范学会的行为,促进学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鲜经验,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治国兴国的战略思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科技工作和科技社团的指导方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与时俱进,不断吸收新思想、新理念,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对现行的《会章》进行必要的修订。根据2006年4月23日召开的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成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章》修订草案。《会章》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江苏中医药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其间多次讨论修订,并经2006年9月16日三会联合召开的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将此《会章》修订草案提请2006年10月18日举行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现就《会章》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会章》修订依据
此次《会章》修订依照民政部1998年11月3日发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的要求,参考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以及江苏省医学会现行的《章程》等文献资料,结合我省中医系统各学会合署办公、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各学会于2001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的基础上,贯彻近年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考虑各学会在运行、管理方面的一致性,将各学会的章程有机合并,进行了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特征和要求的修订。原《会章》体例、确定的宗旨、坚持的原则、努力的方向基本未做更动,修订后统一为八章四十八条,具体内容则进一步较前充实和完善。
二、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要求,对《会章》“总则”作了必要的补充
1.规范了内外交往使用的名称。明确规定了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的中英文名称,以适应国际交往和学术交流。
2.扩增学会构成力量,明确学会的地位和作用。将从事中医药管理工作者、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纳入学会构成力量的涵盖面,使学会的基础力量更为壮大,成为学会发展的内在源动力。
3.进一步明确学会“担当政府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及成为“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4.进一步明确了学会的宗旨和任务。将“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纳入到学会所团结的对象中,以加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以及针灸学术在相关领域的横向联系,有益于强强联合,拓宽学术研究的思路,加快学术研究的速度。
与时俱进,强调“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塑造健康和谐的学术氛围”,与党和政府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相符。同时,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内容增入章程,体现了学会为会员服务、为群众服务的理念和紧跟时代要求的统一。
特别强调“加强行业自律”,符合目前国家“反商业贿赂”、加强行业自律的要求,同时体现学会在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5.强调“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传统医药学”,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会,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医药,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实现人类共享的宏伟目标。
6.明确学会办事机构的性质和特征,以利广大会员清楚了解,体现与会员加强沟通,为会员服务的宗旨。
三、适应新形势,充实学会业务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适时并实事求是地拓展学会的业务范围,使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丰富工作内容。
1.增加“开展临床医师新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以发挥学会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2.增加“开展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容,既充实了学会的业务范围,又强调了学会充当政府科学决策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3.增加了“设立并开展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使之与国家级学会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便于将省内的科技成果向全国推荐,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等。
4.提出“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会员以及学会工作人员,突出对人才的重视和稳定学会管理队伍的作用。
四、新增细化会员分类,完善会员权利义务
1.会员分类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分类,设立“资深会员”以实现突出省内业界权威,适应新增的学会功能的需求;设立“外籍会员”,可以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得到完善,特别增加了“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优先和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充分体现在要求会员对学会应尽义务的同时,切实保护会员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使学会成为真正的“会员之家”。
五、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章节的修改
1.扩展理事会议形式:为适应各位当选理事工作任务繁忙,难以抽出时间参与集中会议的情况,采用网络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可以基本得以解决。
2.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原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修改为“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七十周岁”,与国家级学会相一致。委婉界定任选时的年龄,以避免特殊情况下的矛盾。
3.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连选连任,原定“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考虑学会工作的连续性以及特殊情况的可操作性,修改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4.关于名誉会长的推荐:增加了“从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中推荐聘任”,以进一步树立学会的学术权威性。
六、关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节的修改
1.拓宽了经费来源渠道,增加了“政府财政拨款”,与国家级学会相一致,突出了医学类学会与其他学会在性质与功能方面的不同,学会经费应作为卫生和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卫生中医药事业的范围统筹经费供给。
2.增加了“科学技术协会拨款”,接受“国内外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捐赠,以尽可能避免学会受到经费不足而难以正常运行的困扰。
七、其他方面的修改
1.《会章》的第一章至第五章尚有部分作了文字前后顺序的调整以及文字润色,但仍保持与原意相同,因此未再赘述。
2.《会章》的第六章至第八章,除了“附则”中,本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时间更改为“2006年10月18日”以外,其他未作修改。
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结合会章修订草案予以审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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