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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江苏省针灸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16943次2013-1-30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江苏省针灸学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章程》、《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江苏省针灸学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1.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2)单位会员;(3)名誉会员。
  2.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① 医药院校毕业,获得医师、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职称者。
  ② 从事与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③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的管理工作者。
  ④ 科学技术其他方面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3)名誉会员
  我省著名的医药学专家,对我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针灸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本会工作者;或为本会发展提供赞助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或对促进我省对外友好合作交流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会章》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非会员不得担任全国及省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2)凡省学会批准发展的个人会员可优先推荐为全国总会会员。
  (3)会员可优先参加总会及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学习班,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学术会议征稿时免收审稿费(目前一般每篇稿件收审稿费30元),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继续教育学习班减收10%的会务费或学费。
  (4)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优秀论文评选及各种评优奖励活动的资格,非会员不得入选。
  (5)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江苏中医药》优先发表会员撰写的稿件,并免收审稿费。
  (6)会员有优先参加总会及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的资格。
  (7)总会及本会设立的各类专家库成员必须是会员。
  2.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员的吸收与审批
  1.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省学会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审核批准,统一发证,并报总会备案。
  (2)个人会员登记收费工作由各市学会负责,省直单位指定有关部门专人负责,本人应填写《会员申请表》一份,近期脱帽2寸照片2张,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4)名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2.审批程序
  (1)吸收个人会员由各市学会或各专业委员会或省直有关单位(驻军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及附院)审核后,编报会员名录,定期汇总上报省学会审批。为方便个人入会,也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经2名会员推荐至学会办理入会手续。吸收个人会员由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批。
  (2)吸收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均由省学会按有关条例直接审查批准并核发会员证。
  (3)凡新吸收的会员,均发放由省学会统一印制并加盖省学会钢印的会员证。会员证编号由省学会统一编排。
  (4)特殊情况下,省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并请有关省辖市或省直单位办理发证登记手续。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1.不同类别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表格。
  2.建立会员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职称、学历、工作单位、学会职务、外语的语种及水平、专长、获奖情况以及论文、专著、创造发明、学术成就等。
  3.会员调离原所在省辖市或省直单位时,应携带会员证办理会籍转接手续。
  4.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2年以上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5.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各省辖市学会及省直单位应在每年上报会员数量时将自动退会和自然注销的数目作专项统计。
  6.会员证由学会专门设计制作,由省学会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丢失时,应向注册单位申明丢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1.为密切学会与会员的联系,增强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各市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制订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使会员发展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2.各地方学会要有专人负责会员管理工作。在人员较多的单位,为方便发展会员,可在当地学会统一领导下建立支会,支会可设主任。当地学会应及时将支会建立情况上报省学会。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及使用
  1.会费的标准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加强组织观念的具体措施。《会章》规定,会员应按届缴纳会费,个人普通会员每届5年,每年30元,换证时一次性收取5年会费150元。团体会费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2.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会费由省学会统一收取,出具正式发票由会员本人妥善保存。
  (2)会费开支建立严格审批手续,每年年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3)会费主要用于学会各种会议、学术活动、继续教育和编辑出版会员通讯,奖励优秀论文作者和有成就的会员,推广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

  第八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2.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处理。
  3.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应由学会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教育,拒不改正者,劝其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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